​1956年将苏伊士运河国有化的决定


共和国总统决定将苏伊士运河海事国际公司国有化。以国家的名义,共和国总统。:​

第1条:

国际苏伊士运河海事公司将一家埃及股份公司国有化。其资金、权利和义务全部上缴国家,并解散目前负责其管理的所有委员会和委员会股东和创始人因其所拥有的股份和股份的价值而获得补偿根据本法生效日的前收盘价估算 在巴黎证券交易所,这笔补偿是在国家收到国有化公司的所有金钱和财产后支付的。

第2条:

苏伊士运河交通设施(国有公用事业)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机构管理。 隶属于商务部,该机构的成立应由共和国总统颁布法令,并且为了管理设施,它应拥有为此目的的所有必要权力,不受政府法规和条件的约束。 在不影响审计署对决算的控制的情况下,该部门必须有一个单独的预算,该预算是根据适用于商业企业的规则编制的。财政年度从 7 月 1 日开始,到 6 月底结束。共和国总统批准预算和决算。第一财政年度自本法生效之日起至 1957 年 6 月结束。委员会可将其决定委托给一名或多名成员。或执行分配给他的职责,它也可以从其成员或其他人中组成技术委员会;使用 在研究中该机构在司法、政府和其他机构面前代表其首脑,并代表其处理其事务。

第3条:

国有化公司的资金和权利在埃及共和国和国外被冻结。银行、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资金,或支付任何金额或支付任何索赔或权利,除非经政府决定第二条规定的权限。

第4条:

管理局应保留国有化公司的所有雇员、现任雇员和工人,他们应继续履行职责。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以任何理由离职或放弃工作;除非获得第 2 条规定的主管部门的许可。  


第5条:

违反第三条规定者,处临时有期徒刑,并处三倍以下罚金。 违反第四条规定者,除剥夺任何报酬、抚恤金或补偿权外,处有期徒刑。

6:

本决定应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具有法律效力,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商务部长可发布必要的实施决定。 本决定加盖国家印章,作为国家法律之一实施。 伊斯兰历 1375 年 Dhul-Hijjah 月 18 日(公元 1956 年 7 月 26 日)
( Gamal Abd El Nass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