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8 年 10 月 29 日君士坦丁堡条约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陛下和印度女王陛下,德意志皇帝和普鲁士国王,奥地利皇帝,波希米亚国王和匈牙利使徒国王,西班牙国王法兰西共和国摄政和总统、意大利国王陛下、低地国家国王陛下和卢森堡公爵的代表 全俄罗斯皇帝陛下和奥斯曼帝国皇帝陛下,希望通过协议建立一个最终体系,保证所有国家在任何时候和所有国家都可以自由使用苏伊士运河,以及根据苏丹陛下 1866 年 2 月 22 日的法令(Dhul Qi'dah 1282 年第 2 期),完成了航行系统,该法令批准了赫迪夫 殿下授予的特权,并任命了他们的授权代表,他们是:…………(各国代表姓名) 这些,在交换了他们的完整证书并发现它们是有效的并且符合既定原则之后,已经同意以下条款:-


第1条:

苏伊士海上运河无论在战时还是在和平时期,对所有商船或军舰均应始终自由开放,不分国籍。因此,缔约国同意不以任何方式损害使用运河的自由,无论是在战时还是和平时期。该频道永远不受直接专有权的约束。

第2条:

各缔约国承认淡水运河对海运河是必不可少的,记录赫迪夫殿下对苏伊士运河国际公司的淡水运河义务,即 3 月协议中规定的义务1863 年 18 日,其中包括一份声明和四篇文章。它承诺不以任何方式损害该频道及其分支机构的完整性,其使命可能不会成为任何破坏它的企图的主题。

第3条:

同样,缔约国有义务尊重海上运河和淡水运河的工具、机构、建筑物和工程。

第4条:

由于海上运河在战时仍然作为自由通道开放,即使对于属于交战方的军舰,在适用本条约第 一 条的情况下,各缔约国同意任何战争权利或任何敌对行为或任何行为以破坏运河航行自由为目的的 不得将其指挥在运河及其入境口岸内以及距这些港口三海里的范围内,即使奥斯曼帝国是一的交战国。战士的军舰不得在运河及其入境口岸内供应或补给,除非在非常必要的范围内,并且这些船只在适用现行规定的最短时间内通过运河,除了工作需要之外,没有任何延误。并且其在塞得港和苏伊士港的驻留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但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属于敌国的船舶的航行。

5:

战时,交战国不得在运河及其入境口岸登陆或取走军队、弹药或战争物资,但在运河内发生意外障碍时,可在运河港口内取走或下船。部队的进入分为不超过 1000 人的小组,每个小组都有适合他们的军事任务。


第6条:

战利品在所有方面都受制于与勇士战舰相同的制度。

第7条:

这些国家在运河水域(包括提姆萨湖和苦湖)内没有任何军舰。尽管如此,它允许在塞得港和苏伊士的入境口岸放置军舰,每个国家的军舰数量不超过两艘。战士不享有这项权利。


第8条:

派驻埃及的签署国代理人负责监督现行条约的执行情况。他们在任何威胁运河安全或通过它的自由的情况下会面。应他们三人的邀请,并在院长的领导下,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将他们发现的危险告知赫迪夫政府,以便政府采取措施保障频道的保护及其使用自由它。无论如何,他们每年会面一次,以核实条约执行的完整性。这是最后一次会议 会议由奥斯曼帝国政府为此指定的特别代表主持,在奥斯曼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赫迪夫代表也可以参加会议并主持会议。特别是,他们必须要求废除运河两岸的所有行为或解散所有集会,其目的可能是损害航行自由和完全安全。


第9条:

埃及政府应在其从公司获得的权力范围内并在本条约规定的条件下,采取必要措施强制尊重该条约的执行。如果埃及政府无法找到足够的手段,它必须寻求奥斯曼帝国政府的帮助,并采取必要措施回应这一请求,并将此事告知签署该协议的其他国家。 1885 年 3 月 17 日的伦敦宣言,以及与他们的谅解(如有必要)在本主题中。第 4 条、第 5 条、第 7 条和第 8 条的规定不被视为对执行本条所采取措施的障碍。

第10条:

同样,如果没有苏丹陛下和赫迪夫陛下以陛下的名义必须采取的措施,第 4、5、7 和 8 条的规定不应成为障碍。 在授予殿下的坚定者的范围内——动员他们,用他们自己的力量,确保埃及的防御和公共秩序的建立。如果苏丹陛下或赫迪夫殿下被迫利用当前文章中提到的豁免 奥斯曼帝国政府必须将此通知伦敦宣言的签署者。 双方还同意,上述四条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妨碍奥斯曼帝国认为有必要采取的措施,以自己的力量确保其在东海岸的其他属地的防御为红海 。


第11条:

在本条约第 9 条和第 10 条提及的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 走廊的自由使用不受阻碍,严禁违反第八条规定建造永久性工事。


第12条:

各缔约国在适用作为本条约基础之一的运河自由使用方面的平等原则时,已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谋求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关于运河的国际安排,因此土耳其作为拥有该领土的国家的权利得以保留。


第13条:

在不损害苏丹陛下的主权权利和赫迪夫殿下对公司的权利和特权的情况下,本条约文本中明确规定的义务除外。


第14条:

缔约国同意,本条约产生的义务不受国际公司苏伊士运河特许权条款的约束。


第15条:

本条规定不影响埃及现行的卫生程序。


第16条:

缔约国承诺通知尚未签署本条约的国家并邀请它们加入。


第17条:

本条约应获得批准,批准书应在最多一个月内交换,或在可能的情况下更短的时间。 1888 年 10 月 29 日在君士坦丁堡完成。 (代表签字) 编辑于:君士坦丁堡,1888 年 10 月 29 日